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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讲堂---用人单位无法解聘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吗?
编辑: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7-12-20

法律小讲堂---用人单位无法解聘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吗?


经典案例

        吕某入职某电脑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3年后双方续签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5年后,电脑公司通知吕某,劳动合同到期后将终止与吕某的劳动关系,吕某认为双方已经订立了两次劳动合同,电脑公司无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应签订劳动合同且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遂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吕某的主张,复职后,吕某认为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关系了,因此出现连续儿个月旷工的情况,已经严重违反电脑公司的规章制度,很快,电脑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吕某的劳动关系,吕某认为电脑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追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审理结果

        审理机关经审理发现,双方确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但是法律法规并没有限制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因此驳回了吕某的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很典型,涉及两个争议焦点,一是用人单位有无权利终止第二次订立的劳动合同?答案是否定的,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的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只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无法单方终止劳动关系;二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能否因为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无固定期限内劳动合同可以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解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工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4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对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作出变更,是否认定属于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时间的,如变更后的终止时间晚于原合同终止时间,使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増加,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对初次订立固定期限含同时间变更的,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对两次及多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时间变更的,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如变更后的终止时同比原合同终止时间提前,使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减少,则仅视为对原合同终止时间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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