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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如何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几点思考
编辑: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7-10-11

关于律师如何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几点思考


         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之后,中央做出了“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决策,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于2016年6月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自此全面铺开。为了更好地建设法治政府、规范行政行为,依法行政、防范行政法律风险,各级政府机关依照中央文件精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纷纷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但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如何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尚需进一步探讨。


          笔者结合担任多年、多家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和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经验,就律师如何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律师是政府法治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不是“花瓶”;政府聘请律师是为了解决法律问题,不是为了应景

          担任法律顾问是律师的业务类型之一,担任政府的法律顾问,是法律顾问业务中的重要内容。律师队伍已经为我国法治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以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为依托,又是律师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服务法治政府建设最重要的方式。

         毋庸讳言,虽然当前大规模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但是由专职律师出任政府法律顾问经验尚不足,政府相关部门尚不会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加之有些地方政府不是根据律师的业务能力和工作需要选聘法律顾问,而是根据律师的“名气”和职务选聘,加之法律顾问律师费普遍偏低,导致签订了政府法律顾问合同后,未能有效开展工作,出现了政府法律顾问充当“花瓶”的现象。随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律师参与政府决策领域进一步拓宽,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这种现象一定会消失,政府法律顾问一定会大有作为。


二、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本身就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传统观念中,律师是弱势群体的代言人,是与“公权力”进行抗衡的力量,甚至认为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就是“保皇党”,就是被“招安”,律师应当做“造反派”,这种观念一定要摒弃。律师是接受委托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只要是依法办理法律业务,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从某种意义上讲,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从立法、从决策层面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看似维护公权力,实际上也是约束公权力,更是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律师出任政府法律顾问不同于政府法制工作人员,既要维护政府的权威,更要以法律专家的身份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虽然接受上市公司的聘请,要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但更要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顾问律师要敢于提出不同意见,避免政府在决策中出现法律错误,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顾问律师要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大局意识、责任意识

          政府聘请律师出任法律顾问,看重的主要是律师的法律业务能力,精通法律尤其是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是首位的,但同时,顾问律师也一定要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掌握行政机关的组织机构、运行规则、管理要求、工作作风,否则,也是难以胜任相关工作的。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一种荣誉,但更是一种责任。对于顾问律师而言,要看重责任,珍惜荣誉。


四、顾问律师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律师出任政府的法律顾问源于政府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顾问律师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履行职责,双方根据法律、政策的规定和顾问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行政命令关系。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律师的定位,律师是“法律参谋”和“助手”,律师出任政府法律顾问,是政府的“法律”“顾问”,要保持独立的人格,有独立的地位,不是附庸,不能惟命是从,更不能奴颜媚骨。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但并不是出任政府官员,应当把握好自己的角色定位,其应当提供法律意见供政府负责人参考,但不能代替政府负责人进行决策。


五、政府法制部门要尊重顾问律师,为顾问律师提供工作便利

         顾问律师是“顾问”,是利用法律专业知识服务于政府的,不能将其视为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指派顾问律师从事非法律顾问业务。政府法制部门还应当为顾问律师提供工作便利,比如,请律师审阅某个合同文本,应当告知交易背景;请律师提出解决某事项的方案,应当准备相关背景材料、法律法规规定、初步方案等等,以便律师不做机械的、重复性的工作,节约时间,能够快速、准确提出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出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工作大都较忙,政府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也要扮演好助手的角色,配合好顾问律师的工作。


六、顾问律师必须履行特定的义务

         顾问律师除遵守《律师法》和司法部的部门规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外,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规定,还必须根据顾问律师的特点履行如下基本义务: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3.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5.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关于律师如何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尚有诸多的问题值得思考,笔者仅谈及上述几点意见,以期抛砖引玉。


 

          本文作者胡忠义律师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党委委员、盈科全球律师联盟主席、盈科北京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十余家国家部委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

本文作者徐东辉系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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