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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如何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
编辑: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6-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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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数据(big data),指无法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

大数据技术的战略意义不在于掌握庞大的数据信息,而在于对这些含有意义的数据进行专业化处理。换而言之,如果把大数据比作一种产业,那么这种产业实现盈利的关键,在于提高对数据的“加工能力”,通过“加工”实现数据的“增值”。

大数据时代之于执行工作,其内涵就在于以数据收集、储存为基础,对数据进行深入挖掘,并由此获得仅凭直觉难以发现的有用信息,进而揭示数据背后的执行规律,深入了解数据背后的司法需求,更好地解决执行难题。

  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一环,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兑现的关键,也是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的“最后一公里”,不仅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也关乎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司法公信的树立。现实中,执行难成了长期制约法院发展的痼疾。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并强调:“牢牢把握信息化发展带来的难得历史机遇,大力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执行领域的广泛应用,完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推进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实现执行模式的历史性变革”。

伴随着数据采集与存储技术的发展,迎着移动互联手段的普及,“大数据”开始走进我们的生活与工作。在大数据时代来临的今天,以信息化建设为着力点推进解决执行难题,正当其时,探索大数据时代下的执行进路,意义重大。

  在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背景下,大数据时代之于执行工作,其内涵就在于以数据收集、储存为基础,对数据进行深入挖掘,并由此获得仅凭直觉难以发现的有用信息,进而揭示数据背后的执行规律,深入了解数据背后的司法需求,更好地解决执行难题。

  为积极融入大数据时代,法院系统正在推进信息化建设,执行工作也必须紧抓机遇,用好良机,积极转型。其一,在思维方式上,必须捕捉现在,预测未来,树立两种思维:一种是“瞻前思维”,即重视数据的分析与挖掘,另一种是“顾后思维”,即重视数据的共享、使用;其二,在工作方法上,学会让数据“说”出未来,不仅要在“小数据”与“大数据”中让抽样代替全体数据,且要在“挖掘”与“致用”中用大数据带来的效能优势,更要在“实报”与“精报”中提升大数据相关性的效率与精度。

  目前,我国已实现了大数据在法院执行工作中的应用,法院可以通过法院自身独立的系统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直接冻结和查封,这一系统的实现大大提升了法院的执行工作效率,并及时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大大缓解了执行难、执行速度缓慢等一系列问题,同时,也缩短了结案时间,但这一系统的实现对信息泄露等问题提出了很大的难题,所以大数据与法院执行工作的有效结合和运用意义重大且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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